杭州收债公司产生债款纠纷如何用法令途径来解决?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:“产生法令效力的民事判定、裁决,当事人必须实行。一方拒绝实行的,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履行”。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的法令依据所在。
杭州收债公司人民法院判定后,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,你即能够申请法院履行,法院能够依法采纳以下强制措施进行履行,甚至能够拒不履行法院判定裁决罪对其处分:
1、有权冻结、划拨被履行人的存款。
2、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履行人应当实行义务部分的产业。
3、藏匿产业的,人民法院有权宣布搜寻令,对被履行人及其居处或者产业藏匿地进行搜寻。
4、强制被履行人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或拖延实行金。
5、债权人发现s被履行人有其他产业的,也能够随时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。
6、被申请人拒不实行收效判定、裁决的,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7、被申请人拒不实行收效判定、裁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此所谓“拒不履行法院判定、裁决罪”。
债款人不清偿债款,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,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款人清偿债款。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,包括扣押产业的行为。但这也不是肯定的,在法令答应的情况下,债主能够扣押债款人的产业。
利津县位于山东省北部,地跨东经118°07′~118°54′、北纬37°22′~38°12′之间。东隔黄河与垦利县、东营区、博兴县相望,北邻河口区,西接滨州市、沾化县。县境呈西南-东北向,南北长102.5公里,东西宽8.5-25公里,总面积1665.6平方公里。境西南部成陆较早,周秦时属齐国、齐郡,汉代属千乘郡漯沃县、蓼城县地。隋代建永利镇,属渤海郡蒲台县。唐、宋属渤海县永利镇。南宋绍熙四年(1193)年升永利镇为利津县,属山东东路滨州。因本隋永利镇地,又邑有东津,故名利津县。元、明属山东济南府滨州。清代、民国时期属山东武定府,1936年属山东省第五专署。1944年8月解放,隶属山东省行政委员会渤海区四专署、垦利专署。建国后属惠民地区。1958年,并入沾化县,属山东省淄博专署。1961年10月恢复,属惠民专署。1983年10月,东营市成立,利津县划属东营市管辖。县政驻地利津镇,居县境南部。建城已有800多年历史。为全县主要物资集散地和政治文化中心。